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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医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
2021-11-03 10:58 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,严防发生火灾、爆炸、中毒事故,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生产正常开展,根据国务院《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和原国家教委《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十类:1.爆炸物品;2. 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;3. 易燃液体;4. 易燃固体;5.自燃物品; 6.遇湿易燃物品;7.放射性物品;8.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;9.毒害物品及易制毒品;10.腐蚀物品。

  第三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,并取得显著成绩者,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
 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,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章 管理机构

  第五条 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一名副院长统一领导。各学院(系)由一名副院长主管,校保卫处、设备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。
  第六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是:
  1.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。
  2.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,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,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。
  3.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、劳动、卫生、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,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,迅速消除隐患,防止事故发生。
  4.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、爆炸、跑料、中毒、伤亡等事故,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,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。同时,根据事故性质,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总结教训,防止事故再度发生。
 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,必须由政治可靠,工作负责,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。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,实行岗位责任制。保管员要相对稳定,不得任意调换。

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

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、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(柜)内,并设专人管理。
 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,应当符合有关安全、防火规定,并根据物品的种类、性质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爆、泄压、防火、防雷、报警、灭火、防晒、调湿、消除静电、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。
  第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,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,不得超量储存。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℃以下,通风良好。
  第十一条 遇火、遇潮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,不得在露天、潮湿、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。
  第十二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、罐装等易燃液体、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。
  第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、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。
  第十四条 对爆炸物品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,双人收发,双人使用,双人运输,双把锁的五双制度。各实验室必须对化学危险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登记,每次使用以后都必须由实验室主任进行核对。

 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(剧毒、易燃、腐蚀、助燃)钢瓶管理:
  1.要存放在安全地方(铁柜或单独房间内)
  2.不可靠近热源,可燃、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。
  3.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、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。
  4.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。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: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,每三年检验一次;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,每二年检验一次;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,每五年检验一次。气瓶在使用过程中,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,应提前进行检验。
  5.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,必须留有剩余压力(如氧气不少于2 Kg/m2)。否则,空瓶被供气单位拒收或罚款时,一切由使用人负责。
  6.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,充气时要戴好,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,造成事故。无瓶帽则不予充气。
  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,必须进行检查登记,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。
  第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,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、报警装置。
  第十八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,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,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,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。

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

  第十九条 申购剧毒品、爆炸品须先填写贵阳医学院化学危险品申购批准单,详细写明品种、数量、用途。经教研室、系部(学院)领导同意,设备处审核后,送分管副院长审批,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,才能采购。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《爆炸物品采购证》才能采购。
  第二十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物品需持有《化学危险品采购证》:(1)爆炸物品;(2)一级氧化剂;(3)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;(4)一级自燃品;(5)一级遇水燃烧物品;(6)一级易燃液体;(7)一级易燃固体;(8)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;(9)一级酸性腐蚀物品。
  第二十一条 使用爆炸品、剧毒品必须双人领用,不用时存放在保险铁柜内双人保管。
  第二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、废液、废渣、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。必须排放的,应经过净化处理,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。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,采取严密措施,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,方可进行。
  第二十三条 存放过久、失效、变质、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,由校保卫处、设备处组织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的废物处理小组处理销毁。

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与装卸

  第二十四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,堆置稳妥,防止撞击、重压、倾倒和磨擦,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、破损或渗漏时,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,方可启运。
  第二十五条 碰撞、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、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,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、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,不得同时混合装运。
  第二十六条 遇热、遇潮容易引起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,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、防潮措施。
  第二十七条 夏季气温在30℃以上,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,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、液氯、乙炔等气瓶。
  第二十八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。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。
  第二十九条 提取剧毒品、爆炸品要二人提货,并带有身份证。

第六章 附 则

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。
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
 

附:化学药品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
     1、致 癌 物 质
黄曲霉素B1、亚硝胺、34苯肼等(以上为强致癌物质);2—乙酰氨基芮、4—氨基联苯、联苯胺及其盐类、33一二氯联苯胺、4一二甲基氨基偶氮苯、1—萘胺、2一萘胺、4一硝基联苯、N一亚硝基二甲胺、β一丙内脂、44一甲叉(双)一2一氯苯胺、乙撑亚胺、氯甲甲醚、二硝基萘、羧基镍、氯乙烯、间苯二酚、二氯甲醚等。
   2
、剧 毒
六氯苯、羧基铁、氰化钠、氢氟酸、氢氰酸、氯化氰、氯化汞、砷酸汞、汞蒸气、砷化氢、光气、氟光气、磷化氢、三氧化二砷、有机砷化物、有机磷化物、有机氟化物、有机硼化物、铍及其化合物、丙烯腈、乙腈等。
   3
、高 毒
氟化钠、对二氯苯、甲基丙烯腈、丙酮氰醇、二氯乙烷、三氯乙烷、偶氮二异丁腈、黄磷、三氯氧磷、五氯化磷、三氯化磷、五氧化二磷、三氯甲烷、溴甲烷、二乙烯酮、氧化亚氮、铊化合物、四乙基铅、四乙基锡、三氯化锑、溴水、氯气、五氧化二钒、二氧化锰、二氯硅烷、三氯甲硅烷、苯胺、硫化氢、硼烷、氯化氢、氟乙酸、丙烯醛、乙烯酮、氟乙酰胺、碘乙酸乙酯、溴乙酸、乙酯、氯乙酸乙酯、有机氰化物、芳香胺、迭氮钠、砷化钠等。
   4
、中 毒
苯、四氯化碳、三氯硝基甲烷、乙烯吡啶、三硝基甲苯、五氯酚钠、硫酸、砷化镓、丙烯酰胺、环氧乙烷、环氧氯丙烷、烯丙醇、二氯丙醇、糖醛、三氟化硼、四氯化硅、硫酸镉、氯化镉、硝酸、甲醛、甲醇、肼(联氨)、二硫化碳、甲苯、二甲苯、一氧化碳、一氧化氮等。
   5
、低 毒
三氯化铝、钼酸胺间苯二胺、正丁醇、叔丁醇、乙二醇、丙烯酸、甲基丙烯酸、顺丁烯二酸酐、二甲基甲酰胺、巳内酰胺、亚铁氰化钾、铁氰化钾、氨及氢氧化胺、四氯化锡、氯化锗、对氯苯氨、硝基苯、三硝基甲苯、对硝基氯苯、二苯甲烷、苯乙烯、二乙烯苯、邻苯二甲酸、四氢呋喃、吡啶、三苯基磷、烷基铝、苯酚、三硝基酚、对苯二酚、丁二烯、异戊二烯、氢氧化钾、盐酸、氯磺甲、乙醚、丙酮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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